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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未成年少年發生性行為一問-一定要黎幫幫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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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咁嘅....... 我有個男仔FD係上年同一個12歲嘅女仔發生左性行為....... 果左幾個月之後個男就同個女講分手....... 之後條女就告個男....... 呢家就要上法庭....... 我想問如果係咁......多數會判咩?? 但係條女都比左假口供......咁又點算?? 咁求情信有冇用?? 會唔會減輕小小...... 但係條仔又守緊行為...... 又成日上差館....... 會唔會重判嫁?? 幫幫我呀!!

最佳解答:

會告佢 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呢個情況比同13-16歲女童性交嚴重好多,因為個女仔得12歲就可以告呢條而唔係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最高監禁5年) 同未成年少年發生性行為既判刑重要指標係雙方年齡差距 案例HKSAR v. LAU CHI CHEUNG[2008] 4 HKLRD 432 當時22歲被告同12歲7個月女童性交,事後俾錢個女仔 (罪加一等),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扣 1/3留刑期至16個月,再加上被告白底,再扣3個月,實坐13個月 唔知你朋友幾歲,假設大約 20歲,量刑起點大概都係兩年。由於佢守緊行為又成日上差館,應該有案底係身,無得因白底而作刑期扣減。如果佢認罪,會扣 1/3刑期至16個月。 求情信只係例行工事,作用不大。 如果佢之前唔係犯同類罪行,唔會特別重判。 條女都比左假口供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但視乎情況,警方未必charge佢 (一日到黑都有人講大話,何況警方未必知佢口供不實)

其他解答:

根據香港法律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在當事者父母不同意下,把18歲以下少女發生帶走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7C4150FCDCED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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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