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刑事訴訟法條款???

發問:

之前與人發生車禍,已被簡易法庭判決第284條第一項,判決有期徒刑2月, 但對方覺得所受傷害認量刑過輕,請求上訴,但上訴書內寫(因之具狀請求本檢察官上訴,經核尚非顯無理由)~( )內容是什麼意思??? (2)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一項第二項,第455條之第一項 內容是什麼????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尚非顯無理由,白話就是有理由的意思 刑事訴訟法344條 內容 I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II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刑事訴訟法455-1 I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這是今年7月4號修正的新法 至於檢察官會那樣寫應該是因為舊法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344條 I.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如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II.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除顯無理由者外,檢察官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455-1條 I.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檢察官的意思是 (舊法)是說顯無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拒絕,所以非顯無理由他必須同意,就是他會幫忙上訴的意思(可能是檢察官習慣之前的寫法,所以把那一句寫上去)

其他解答:5C926699F268FE02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yffuhxy 的頭像
    yffuhxy

    yffuhxy的部落格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