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可能申請到台北縣的低收入戶嗎

發問:

公婆已有台北縣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的資格 目前自己也欲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無存款狀態.租房子.無任可有價資產 家庭月收入42000,家中有3人..不含公婆(戶籍不在同一個地方.一樣在北縣) 不知醬子有可能申請到嗎台北縣的低收入戶嗎? 還是要醬戶籍與公婆簽在一起,才能符合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你們的資格用肉眼就知道無法申請,而且需要含公婆的收入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其他解答:5C926699F268FE02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yffuhxy 的頭像
    yffuhxy

    yffuhxy的部落格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