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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題法緒問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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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有何看法?(緒P2-57-148)A.合憲B.違背有關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故違憲C.違背平等權之保障D.部分合憲,部分違憲請問:本題答案為A.請問規定在何處呢?2.下列機關中,何者不得為接受請願之機關?(緒P2-57-151)A.監察院B.立法院C.考試院D.行政法院請問:本題答案為D我了解.但ABC選項是規定在何處呢?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由立法院通過後,無須交由公民複決?(緒P2-57-152)A.憲法修正案B.對總統之彈劾案C.對總統之罷免案D.領土變更案請問... 顯示更多 1.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有何看法?(緒P2-57-148) A.合憲 B.違背有關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故違憲 C.違背平等權之保障 D.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請問:本題答案為A.請問規定在何處呢? 2.下列機關中,何者不得為接受請願之機關?(緒P2-57-151) A.監察院 B.立法院 C.考試院 D.行政法院 請問:本題答案為D我了解.但ABC選項是規定在何處呢? 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由立法院通過後,無須交由公民複決?(緒P2-57-152) A.憲法修正案 B.對總統之彈劾案 C.對總統之罷免案 D.領土變更案 請問:本題答案為B.選項D我了解.但ABC選項是規定在何處呢? 4.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有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緒P2-58-156) A.立法院 B.監察院 C.司法院大法官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請問:本題答案為B.請問是規定在何處呢? 5.對於我國憲法中關於總統職權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是正確的?(緒P2-58-158) 本題之選項D內容: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逕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的處置。 請問:本題條文我看過了,條文內容是寫:發布程序-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意思就是說,非絕對必要,是這樣嗎?如果是的話,那D為何不是答案呢? 6.A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設廠,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A公司認為已侵害其營業自由,一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人民之營業自由為何種基本權利所保障呢?(緒P2-59-162) A.生存權 B.財產權 請問:本題答案為B. 財產權的範圍是否很廣呢?我以為答案是A.請問我該如何判斷呢?財產權除了營業自由、商標權還有多廣的範圍呢?能否多告訴我一點? 7.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緒P2-60-174) A.參謀總長 B.國防部長 C.檢察總長 D.法務部長 請問:本題條文我看過了,並無檢察總長之規定,本題答案為C.請問是規定在何處呢? 8.下列哪一項制度設計係屬總統制的重要特徵?(緒P2-61-178) A.倒閣制度 B.國會議員兼任閣員 C.覆議制度 D.副署制度 請問:本題答案為C.個人覺得本題看起來好像陷阱題,看起來又像是BCD都可以是答案,有人可以幫我解決疑問嗎?謝謝。 總統制特徵: 1.國家元首且負政治責任. 2.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且與總統同由人民選舉,直接對人民負責。 3.不得兼任閣員 4.無須部長副署 5.無解散國會之權,國會無『不信任投票權』 6.法案有否決權,國會須2/3多數覆議通過,法案始成立。 更新: 奇怪....為什麼沒有人幫我解答呢???????? 更新 2: 奇怪....為什麼沒有人幫我解答呢???????? 更新 3: TO天天都是下雨天 謝謝你.但你誤會了.這不是作業.而是我再解題時遇到不會的才會po上來的.不過有一點我覺得蠻奇怪的.我之前po過行政法的問題.但很少會被誤會說是作業.也很少會沒人回答.但是我覺得不知道是我不會問憲法問題還是憲法的題目每一題都牽涉很廣也要回答很廣.向行政法好像就不會這樣了.這是我自己的疑問跟感覺.謝謝你.但這真的不是作業喔!!! 更新 4: TO QQ 我剛剛才看到你在部落格留言.其實那沒有關係.就算錯.我也會去查看法條是否真的這樣.我也會去求證的.若真的錯.我也可以藉此讓你了解.達到互相學習阿.你說這樣好不好???謝謝你的意見. 更新 5: TO隨風 謝謝你的建議.下次我會盡量打少一點.謝謝你的指點. 更新 6: TO QQ 你是否有email至我信箱呢? 但我看到的是亂碼? 內容是什麼呢?

最佳解答:

簡單回答如下: 1.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有何看法? 答:A.合憲。依據釋字第468號解釋 釋字第468號解釋文: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係主管機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授權所訂定,其授權有明確之目的及範圍,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關於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申請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 2.下列機關中,何者不得為接受請願之機關? 答:D.行政法院。 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請願法第4條規定:「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行政法院是掌理訴訟事件的地方,人民只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請願,而立法院是民意機關,考試院是廣義行政權的一環,監察院則是依「監察院處務規程」之規定 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由立法院通過後,無須交由公民複決? 答:B.對總統之彈劾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4.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有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彈劾案? 答:B.監察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只有監察院有彈劾權,其他機關不會有彈劾權 5.選項D內容:「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緊急為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不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逕行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的處置」→→這個選項是錯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意思就是說,總統可以經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行政院會議決議是發布緊急命令的要件之一,缺乏此一要件,總統即不得發布緊急命令 6.A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設廠,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A公司認為已侵害其營業自由,一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人民之營業自由為何種基本權利所保障呢? 答:B.財產權。 題目是問釋字第514號解釋,答案自然就在釋字第514號之中。釋字第514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提到,「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至於財產權的範圍有多廣,很難一一敘述,我在此也沒辦法回答 7.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答:C.檢察總長。 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8.下列哪一項制度設計係屬總統制的重要特徵? 答:C.覆議制度。 你自己所列的總統制特徵就有提到「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無須部長副署」,則B及D選項當然不是總統制的特徵,這二種選項都是內閣制的特徵 簡單回答如上,若有問題請再發問 P.S:你實在一次問太多問題了啦,打字打得粉累耶 下次問少一點,這樣其他的大大也比較好回答你的問題啊

其他解答: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16.pixnet.net/blog|||||不是不幫你解答吧~好像在幫你寫作業一一,這些問題~好像不會很難,只是需要花一點時間去找資料(法律初學者)|||||4. 監察院的職責 請看 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 7. 檢察總長 請看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第7項.|||||因為我無法全答....給你點方向: 1.找釋字468號 2.找請願法 3.找憲法增修條文 4.找憲法 5.得經與得不經是不同的。 6.&7.這在知識+做搜尋,可找到相關資料解釋 8.A.B.D.都是內閣制的特徵 9.查知識+搜尋5C926699F268F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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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