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事附帶民事!!這樣算有附帶到嗎?如果沒有,如何補救呢?
發問:
請問小弟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但因之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案號寫錯,於5月22日把原來的提起的撤銷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今天收到了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決被告拘役20日判決日期是5月22日,裡面完全沒寫到民事賠償的事項,這樣我該怎麼辦!!對方是犯妨礙電腦使用罪,把賣我的遊戲帳號,再盜用回去,讓我已經無法使用帳號半年以上了。 如果再上訴會很麻煩費力嗎? 民事損害賠償可以在另行提出嗎? 麻煩各位幫幫忙解答^^ 更新: 如果被告,他把罰金繳完,還會有案底嗎? 更新 2: 我有再提起一次了~不過今天收到簡易判決書,他的判決日期是5月22日,我再次提起也是當天寄出@@"送達日應該是5月23日。這樣算是一審結束了嗎?它上面寫說如果不服可以再10日內提起上訴。如果都沒人提起上訴是否就不能再附帶民事了呢? 更新 3: 如果我提出民事訴訟,是向判決法院的民事庭提出嗎? 提出後還需要開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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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犯罪而受有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第二審上訴前及第三審,均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你因前申請案號錯誤而撤銷 可以持身分證件、判決書向管轄法院法律服務中心查詢刑事案件案號,再繕具書狀提起民事訴訟。 對方一定會有案底。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可能沒有附帶到,否則法院會判決,至少是裁定移送民事庭。 移送民事庭裁定可以先於判決作,但不知道可不可以判決後作,問書記官,請法官再作一次移送民事庭裁定。5C926699F268FE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