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在偵、審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以發還

發問: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在偵、審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以發還?申請後於幾日內發還?

最佳解答:

在偵、審中提出之證物、扣押物,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之;其已拍賣者,應給與拍賣所得之價金。』,所以證物或扣押物,如未經該案之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原則上所有權人或權利人是可以向地檢署負責執行該案的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但倘該證物、扣押物尚與他案有牽連關係,或為他案之關鍵證物,甚或是違禁物,或法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品,此時縱使聲請發還,檢察官也應該不會發還,甚至會由執行檢察官另外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外,聲請後多久會發還,因上開規定顯然並未規定執行檢察官應於收到聲請後多久發還,所以應該是視個案依執行檢察官辦案的速度而定。

其他解答:7C4150FCDCEDD023
arrow
arrow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