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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薪資都怪怪的

發問:

我這樣的薪資算是正常嗎 我們公司是吃月薪 我每天從早上八點上到下午五點半 週週休 勞基法低薪是17880 我一天不到450 我是要加上全勤跟績效獎金才會有17880 這是算正常嗎 更新: 老土 我的薪資是 483*21=10143 10143+1300(全勤)+2600(績效獎金)=14034 然後還要再扣勞健保.....

最佳解答:

誠懇回答你... ㄧ.申領月薪者就是以月薪/30天=平均日薪,例如17880/30=596元~~平均日薪(例假及國定假日皆屬於有薪假日)二.基本工資17880,凡不屬於勞工應自付費額及行為(例如請假,曠職..),其勞工基本工資皆不得低於17880元.三.以你為例....是要加上全勤跟績效獎金才會有17880[1300(全勤)+2600(績效獎金)]扣除任何一項(全勤或績效獎金),其工資低於17880,既違反動基準法 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是~~~勞工因請事假或曠職,依法雇主得以當日不給工資,然而單扣除全勤獎,其工資低於17880元也算違法..這個問題較複雜,請參閱以下範例解釋.勞工每月工資為17,88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17,284元(17,880元-596元)。補充說明:17880元/30天=平均日薪596元,是以事假ㄧ天,雇主得以不給工資596元. 故~若公司是扣除全勤1300,(17880-1300=16580)納公司就違法了. 四.扣除勞健保費後(按實際自付金額扣除),而低於基本工資17880元是合法行為,因為勞健保費自費額,本就是你要負擔的費用,例如勞健保自費額300元,則17880-300=17580~~實領工資 最後~~~我的薪資是483*21=10143......不知這483是從何來,再者為何*21天?..是否能補充一下. 祝順心

其他解答:

大大你好: 簡單的說你450*30=13500 . 還要加上全勤跟績效獎金才有17880 你公司明顯違法了.因為不管什麼名目算薪水. 每個月都一定要有17880.絕對不是這樣算的 請問如果請假遲到不就沒全勤了. 又或者業績沒達到不就沒有獎金了 結果只剩13500.請妳跟你們會計問清楚. 在不行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直接申訴 會開調解會來調解.但是還是換一份工作. 因為兩萬的工作一堆.超好找的.不用留戀這份工作 繼續做只是被凹的更慘而已.希望對你有幫助. 也要注意有沒有加入勞健保哦.去當地勞保局. 拿身份證去跟他們要加保記錄就可以知道公司有無加保.6FE6251C5F3F8A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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