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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勞保滯納金如何計算?
發問:
請問各位大大解答我的疑惑? 我在工會加保勞健保,七.八.九月份欠勞健保費到十月才被退保,現在我收到一張工會催繳通知單,所列是保額18300元,健保費524元*3這部分我明白,但是勞保費636元*3加收滯納金與利息1908元,共3816元.等於是我勞保費的一倍,勞保滯納金是這麼算的嗎?才幾天就罰一倍合法嗎?如果不合法會員不明白如從繳納,那工會是不是犯了詐欺罪? 更新: 是今年的事,我收到催繳函曾去電詢問,得到的答覆是照勞保局規定行事,可以以最高一倍收取滯納金與利息,如果不相信自己打去勞保局問,這種超收的事情真的不用負法律刑責嗎?為何工會可以如此妄為?
最佳解答:
請問你7、8、9的欠費是民國幾年?如果是今年95年的事,而你在10月31日繳交此筆欠費的話,需付:月份:七月 八月 九月健保費: 524524524勞保費: 636636636勞保滯納金:? 57 190合計:1217+ ?1179+ ?1160 = ??當然還要加上此工會的會費後就是應繳金額了。工會如果超收你的滯納金,保留工會繳款收據向勞保局檢舉。 2006-10-28 11:42:00 補充: 此家工會胡言亂語:「以最高一倍收取滯納金與利息」~沒有所謂的”利息”,只能計收滯納金,且是以每天0.002%去計收的!此工會的確有觸法,你可去電勞保局詳問。 2006-10-28 11:56:54 補充: 我打錯字,是每天0.2%=0.002保險費滯納日數推算案例:例如某工會被保險人於95年10月31日繳94年7月份保險費。自寬限期屆滿之翌日,即95年9月16日(查表為838)起,加徵滯納金至繳款日95年10月31日(查表為883日)前一日止。保險費滯納日數為883-838=45滯納金計算公式:當月應繳滯納金額=當月應繳保險費x滯納日數x0.2%。636x45x0.002=57元滯納金金額最高以應納費額一倍為限~是指若算出之滯納金超過保險的話,只能以保險費收取,不能超過保費。而你七月的滯納金算出來只要收取57元滯納金,所以不能收到一倍,也就是說不能收到636元。
其他解答:
根據勞保條例規定,若未按時繳納保費,每逾一天加徵 0.2%滯納金,最高上限是應納保費額的一倍!因為你已逾三個月沒有繳納,但滯納金最高上限是保費的一倍,所以工會那一個部份是依據勞保條例規定行事,因此你必須繳納喔!6FE1C172E25AF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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