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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women's, children's, labour rights 是甚麼?
civil rights , women's rights , children's rights , labour rights 是甚麼? 我知道中文,只想知道英文解釋。請只用{一句}英文講出他們的意思。 更新: disability rights too.
最佳解答:
civil rights-hv the ability to be equal women's rights-all women shoul be equal, even to men chilidren's right- they should not work when they r lil, and get equal pay n short hrs labor rights- all worker should be equal n better working condition, gd pay, less hrs, more benifit
其他解答:
公民一詞 ”Citizen”,在西方歷史的傳統中,定義為「屬於一個特定地理領域的人」;而凡是合乎公民的人,都能被這個領域所接納、並承諾得享共同的利益。正如同本台公視使命的解釋,公視提供自由、公開、理性與多元的公共領域,讓公眾共享。然而究竟公民的特質為何?公民需要享受的公共利益之內涵為何?在表面上的公民定義中,無從獲知。所以我們可以從公民應有的權利定義中,找尋可能的解釋。 公民的權利(citizenship,或稱公民資格)為公民存在的充分條件,一個公民如果不能彰顯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就不存在於人類生活的群體;希臘城邦政治時代,政治學者兼哲學家亞理斯多得就指出,人類為社群或政治的動物,唯有透過參與城邦事務,才能具現所有人類生活的層面與性格的潛能。 然而,所謂參與社會事務的定義,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改變,農業社會的事務勢必不等同於工業社會,所以公民權利應當是一個演化的概念,從人類的社群經驗中歸納出應有的權利,來介入與己身及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務。英國社會學者T.H. Marshall所架構的福利國家理論中,談到了公民權的發展。他說:公民權利的發展,分別來自十七世紀的人權說、十八至十九世紀的民主議會政治制度、及二十世紀工商社會充分就業的需求等刺激,於是產生了法律、政治、與社會的三權共構之說,作為公民權之內涵(Turner, 1993a);簡單來說,公民權三大本質為: 法律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程序正義、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政治的權利:搭配現代民主代議政治之發展,產生出選舉、結社、參政權; 社會之權利:社會安全福利之賦予、失業保障、教育與保健之條款訂定; 但至二十世紀末葉,公民權重新定義的呼聲又風起雲湧地展開,首先為工業權(industrial right)的想法,也就是產業民主的嘗試,試圖開放勞工介入經營的權利,來保障工作權、基本生計、物價與生活品質(Barbalet, 1990: 30; 1993: 42);其次為法律領域內的經濟、社會、文化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的觀念,強調爭取社會福利的權利不單在於物質的滿足,而在於公民能力(capabilities)的授權(empowerment),也就是使福利受惠者有能力介入物質分配政策的協商,可以做選擇、可以實現個人的期望(Sen, 1982);舉例來說,文化權在大眾傳播媒體的公共利益上的實踐,並非只有提供公眾高品質的節目與資訊收視,而是還希望公眾能提出具體的影視需求,並進一步參與節目之製作,達成民眾近用與識讀(access and literacy)權能之彰顯。英國學者Graham Murdock(1996)長期以來支持公共電視發展,也提出文化權(cultural rights)來呼應於這個嶄新、複雜的時代要求,這樣的權利包含以下四要件: 接近資訊的權利 體驗媒體節目內涵的權利(媒體節目應盡量提供多元之私人與社會經驗,讓不同族群都能深入瞭解) 接近知識之權利 參與之權利(人民有尊嚴無畏懼地參與社會生活,規畫自己的未來,無拘束地談述自我意願,有能力描述他們的重點) 支持人士進一步強調,這樣的權利應得到司法體系之保障(Hill, 1992);以上權利的衍生,皆是以特定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本,從時代演進的縱向走勢,擴張權利的意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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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一詞 ”Citizen”,在西方歷史的傳統中,定義為「屬於一個特定地理領域的人」;而凡是合乎公民的人,都能被這個領域所接納、並承諾得享共同的利益。正如同本台公視使命的解釋,公視提供自由、公開、理性與多元的公共領域,讓公眾共享。然而究竟公民的特質為何?公民需要享受的公共利益之內涵為何?在表面上的公民定義中,無從獲知。所以我們可以從公民應有的權利定義中,找尋可能的解釋。 公民的權利(citizenship,或稱公民資格)為公民存在的充分條件,一個公民如果不能彰顯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就不存在於人類生活的群體;希臘城邦政治時代,政治學者兼哲學家亞理斯多得就指出,人類為社群或政治的動物,唯有透過參與城邦事務,才能具現所有人類生活的層面與性格的潛能。 然而,所謂參與社會事務的定義,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改變,農業社會的事務勢必不等同於工業社會,所以公民權利應當是一個演化的概念,從人類的社群經驗中歸納出應有的權利,來介入與己身及公眾利益有關的事務。英國社會學者T.H. Marshall所架構的福利國家理論中,談到了公民權的發展。他說:公民權利的發展,分別來自十七世紀的人權說、十八至十九世紀的民主議會政治制度、及二十世紀工商社會充分就業的需求等刺激,於是產生了法律、政治、與社會的三權共構之說,作為公民權之內涵(Turner, 1993a);簡單來說,公民權三大本質為: 法律的權利:財產所有權、程序正義、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政治的權利:搭配現代民主代議政治之發展,產生出選舉、結社、參政權; 社會之權利:社會安全福利之賦予、失業保障、教育與保健之條款訂定; 但至二十世紀末葉,公民權重新定義的呼聲又風起雲湧地展開,首先為工業權(industrial right)的想法,也就是產業民主的嘗試,試圖開放勞工介入經營的權利,來保障工作權、基本生計、物價與生活品質(Barbalet, 1990: 30; 1993: 42);其次為法律領域內的經濟、社會、文化權(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的觀念,強調爭取社會福利的權利不單在於物質的滿足,而在於公民能力(capabilities)的授權(empowerment),也就是使福利受惠者有能力介入物質分配政策的協商,可以做選擇、可以實現個人的期望(Sen, 1982);舉例來說,文化權在大眾傳播媒體的公共利益上的實踐,並非只有提供公眾高品質的節目與資訊收視,而是還希望公眾能提出具體的影視需求,並進一步參與節目之製作,達成民眾近用與識讀(access and literacy)權能之彰顯。英國學者Graham Murdock(1996)長期以來支持公共電視發展,也提出文化權(cultural rights)來呼應於這個嶄新、複雜的時代要求,這樣的權利包含以下四要件: 接近資訊的權利 體驗媒體節目內涵的權利(媒體節目應盡量提供多元之私人與社會經驗,讓不同族群都能深入瞭解) 接近知識之權利 參與之權利(人民有尊嚴無畏懼地參與社會生活,規畫自己的未來,無拘束地談述自我意願,有能力描述他們的重點) 支持人士進一步強調,這樣的權利應得到司法體系之保障(Hill, 1992);以上權利的衍生,皆是以特定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本,從時代演進的縱向走勢,擴張權利的意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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