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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加班費

發問:

我做了17天 是被他覺得不適合簽離職單走的 只休一天 當初他跟我們談薪水是月薪算 他說沒滿1個月的話就是底薪去除30天 19047除以30 一天635 635*17=10795 加上全勤1000 是我領的錢 可是我其中一天有加班4小時 他也沒給我 然後我有上過勞基法網站看過 他說兩周內要休2日 兩周84小時 超過就算加班費? 那我2周上了108小時 超出的24小時都是算每天日薪平均的時薪79 *1.33 or 1.66嗎 這樣我總共該領多少 如果他當初有跟我說每天餐費60卻沒給我可以討嗎 更新: 我搞不懂他是怎麼算的了... 本薪8774 伙食960 假日津貼1097 加班費435 全勤1000 全薪12266 勞保健保507 時數11759 這樣是對的嗎 共17天 做16天 1天8小時 1天加班4小時(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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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1.全勤是指當月無假況與遲到,你工作不滿一個月,這1000元先保留不算 2.加班有加班單嗎?上面要有主管核可的簽章方算數,如果有的話,而加班當天你已上過8小時的班(換言之當天你做12小時),那這加班費的算法是:79*1.33*2+79*1.66*2=472元 (平常日加班的1.33或1.66倍,原薪資中不含,原薪資指含當天8小時) 3.你超過的24小時,正確算法是79*24=1896元 (假日加班給的是原薪2倍,其中1倍已經在你19047除以30天中了) 所以你要按勞基法走的話,雇主欠你472+1896-1000元=1368元 但如按雇主又願以以全勤補償你的話,你可以爭取到2368元 不過先決條件是,你們是談月薪,不是談時薪喔!! 2013-08-14 14:33:45 補充: 對月薪計來說,伙食津貼一般是含在19047元中了(年終有60元*17天不須扣稅),除非你們當時有白紙黑字約定

其他解答:7C4150FCDCED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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