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司要求我歸還薪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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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七月初離職前公司會計跟我說 老闆認為發給我一年以來的津貼是多給的要我歸還 理由是原本老闆要我去協助另一個部門 所以多給我一筆錢 後來那個部門因為請了一位約聘人員所以主管沒主動找我做事 可是津貼還是有發 薪資條上也有寫 離職前老闆認為那部份的薪資是我多領的因此向我摧還 我並非不去協助而是主管單位沒派工作阿 我覺得很不合理 請問我有必要歸還這筆錢嗎?謝謝~~
最佳解答:
民法基於平等原則,於大部分契約間均存有對待給付關係,若當事人一方已為給付而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時,已給付之一方通常得依契約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惟為保護社會經濟弱勢者(受僱人),民法於僱傭契約另為例外之規定: 第 487 條 (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 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 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因此若無上述條文但書規定之事項,原則上無需將已受領之薪資予以返還。
其他解答:
不需要歸還,這是公司制度上的缺失.,除非他行法律途徑,否則不要理他即可. 你老闆是無可奈何的.|||||打電話去你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問阿,裏面都有很多人可供資詢, 還可以預約免費的律師來詢問, 他們會給你於法有據的建議! http://www.labor.tpc.gov.tw/web66/_file/1075/cache/web/SELFPAGE/19644/null35826null_zh_TW.html 基本上他們應該是要不回已經發放的薪資了吧 ,除非他們擁有證據 證明妳當時沒有完成所託工作.|||||您的薪資條是否還留存,還有公司給妳的扣繳憑單的數字是否與薪資單吻合,薪資條及扣繳憑單都不可丟棄,這很重要.你可以不須歸還這些薪資,因為公司既沒跟你簽定工作協議的合約,也沒有在當時不需你作其他部門之工作時就停止給付你這部份的薪資,你可以告知他們這樣違反勞基法,若不服,可尋求法律途徑.建議你上網找勞基法的條例,你一定可以站得住腳.6FE1C172A8433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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