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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結案之後,都不能再上訴或翻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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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刑事結案之後(已過上訴申請期十天後),以後都不能再上訴或翻案了嗎?就注定定案?有沒有什麼方法或方式可以再重審呢?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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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條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否則時效經過案件就確定沒有翻案空間

其他解答:7C4150FCDCED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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