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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問題 我太太娘家是低收入戶可以報他們扶養嗎?

發問:

我跟我太太於94年12月10號結婚因為卡到她們家是低收入戶(岳父84歲無收入.岳母72歲全盲.有殘障手冊.名下皆無財產.不動產)因為她戶籍是台北市怕影響到他們家.於95年1月份將我太太遷出戶口.所以94年度沒報稅.但是今年也不太敢報稅.怕因為我的關係害他們被取消低收入戶(因為我有存款2百萬以上)而且太太跟我合併申報後要繳的金額更多(因為不敢報她父母.怕影響) 所以請問..我太太還是能報她的父母親嗎? 我們2個年收入 我$252000 太太$252000 據我所知道的.夫妻好像一定要合併申報 麻煩請各位大大熱心的解答嚕 有相關法令條文更好^^ 謝謝

最佳解答:

你好: 岳父家有低收入戶的資格.你們千萬不能申報扶養. 如果你們申報扶養這樣你們的收入要並入計算 影響岳父家低收入戶的.. 96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509元,台北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不動產(僅房屋):第一人 40 平方公尺,每增一人得增加 13 平方公尺。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http://www.moi.gov.tw/d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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