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反射利益可以請求國賠嗎

發問:

因為釋字469號說該判例不予援用,但是很多書上都是說反射利益不可請求國賠那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有強而有利的證據可證明嗎ps:釋字469號: ... 顯示更多 因為釋字469號說該判例不予援用,但是很多書上都是說反射利益不可請求國賠 那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有強而有利的證據可證明嗎 ps:釋字469號: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更新: 那可以請問不長進的公法博士生,如果姑且不論該釋字之意旨為何,反射利益因為人民無請求權,所以答案是不可以請求國賠嚕,我的這種論點對嗎

最佳解答:

看大法官解釋不是只看解釋文的要連解釋理由書一起看麻煩大大先把解釋理由書看完你就知道大法官強調哪些東西如果細看大法官的解釋理由第二段?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 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 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 ??????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 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者為必要並非認為反射利益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而是在說最高法院前述判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不加以援用而不是說反射利益可以請求國家賠償開板大大顯然有所誤解麻煩仔細看ㄧ看釋字469號解釋之理由書就很清楚了

其他解答:

早期是以反射利益和權利作為區別,非權利的反射利益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不可以成為爭訟的對象。 目前是採【保護規範理論】該理論認為對人民賦予權利、對公權力主體課予義務的法規經過解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特定的利益或是同時保護公益及私益,此時該人民的利益就是權利,可作為爭訟的對象,在法律之保護範圍內。釋字469號也是採取【保護規範理論】,則必須透過解釋才知道是否為權利,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469解釋理由書有說明)。所以應就該人民想要爭取的權利,以【保護規範理論】來判斷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如果目的解釋出來的結果為單純的利益還是不能爭訟的。 469號解釋說該判例不予援用是因為該判例謂‘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即該判例說必須【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才可以依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469號《解釋理由書》【請求國家賠償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因此才說該判例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不予援用。即使被害人沒有請求公務員執行而公務員怠於執行,人民也有請求的權利,並不以【經請求】為必要。 469號部分《解釋理由書》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一、國家賠償定義: 名 稱: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第五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六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八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十四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7C4150FCDCEDD023
arrow
arrow

    yffuhx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